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简称“学科、专业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0颁布)。后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又于1997年6月联合下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颁布)。本目录是在此基础上,经1998年10月和2005年12月两次补充修订而成。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四、本目录中部分学科、专业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的学位,此类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五、本目录中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四位和六位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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